自從上星期五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提出引用緊急法把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延後一年後,社會的焦點隨即由抗疫措施轉為討論如何處理這一年的立法會真空期。行政長官當時提出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如何處理,並認為可讓立法會原任議員延長任期一年,以確保議會得以運作,審議並通過重要法案。政界各陣營人士亦提出不同版本,而最具爭議性的焦點就在於在提名期內被選舉主任否決參選資格的原任議員有否資格順利過渡。筆者認為,基於法治及社會整體利益的原則,原任議員應當全體過渡到特任立法會,並不應以任何方式進行補選或委任,填補現有的空缺。
首先,港區國安法於六月三十日實施,而法例並未設有追溯期限,因此,在法例生效前的行為及言論應當一筆勾消。事實上,在法例生效之後,若干以香港獨立、自決等為綱領的政黨組織即時解散,可見港區國安法已產生若干阻嚇作用。根據警方的說法,警方最近以國安法為由而作出的拘捕行動以及發出的通緝令,亦只是針對相關人士在國安法生效後的行為。基於法例不設追溯期的原則,原任議員不應因其在法例生效前的行為而被否決參選資格,更不應因而被排拒在是次延任的安排當中。假若選舉主任發現參選人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仍有作出違反相關法例或基本法的情況,亦應先讓其過渡至特任立法會,並循司法途徑追究,一方面由警方作出拘捕,另一方面則如同宣誓事件般入稟法院,由法庭根據法例判決相關人士是否已不再具有擔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第二,按照一般選舉程序,被否決參選資格的人士有權於選舉結束後,向法院申請選舉呈請,挑戰選舉主任的決定。行政長官宣佈延後選舉時,選舉只進行了提名過程,由於選舉呈請只能在選舉結束後才能提出,這代表被否決參選資格的人士會因而被剝奪了挑戰相關決定的權利。現時地區直選當中,香港島及新界東兩個選區的議席出缺,就是源於有被否決參選資格的人士,成功挑戰選舉主任的決定,而判決選舉無效。因此,我們不能排除被否決參選資格的原任議員有可能在司法過程當中,得以推翻選舉主任的決定。既然整個選舉過程並未有完整地完成,在委任特任立法會議員時,若只以選舉主任的決定就把部份原任議員排除,這有違程序公義,剝奪了各人在基本法下被賦予的參選權以及司法權利。
第三,選舉延期源於抗疫,因而應該避免政治紛爭影響抗疫工作,以原班人馬過渡乃是較為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安排,因為這些議員都是根據基本法通過選舉產生,有一定民意基礎,整體過渡會比委任其他人士更能讓這個特任立法會的運作具備合法性及代表性。當然,由於議員屬延任性質,為免引起爭議,這個特任立法會的職能應受到規限。除了重大法案包括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外,特任立法會應特別成立抗疫事務委員會,靈活處理因應疫情發展而涉及的抗疫以及刺激經濟等民生政策的討論及開支事宜,而其他常設的小組委員會應暫時停止運作。
為了聚焦抗疫,香港實不應再次挑起另一則政治爭議。原班過渡,減少內耗。如何處理好疫情,並在疫情後重新出發,才是社會政經各界人士商討的焦點。
無政黨、務實派區議員張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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