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星期一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 要求「身係香港人、審在香港庭」】



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社會及國際迴響。鑑於逃犯條例修訂是源於希望移交香港男子陳同佳到台灣就謀殺其女友一案受審。台灣已表明不會承認特區政府現時的提案,專業動力認為政府應先以可行的單一次性個案作移交,令案件可以盡快審理還死者及其家屬一個公道。

 

當迫切性解除,長遠計而言免香港成為國際逃犯天堂及在不損香港司法獨立大前題下,要求政府盡快尋求社會各方最大共識,並參照國際《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再草擬有關《逃犯條例》細節。專業動力強烈要求為免製造香港社會不必要疑慮,反對政府在7月提交議案上立法通過爭議草案。

 

專業動力就《逃犯條例》草案於528日至61日以電話抽樣調查,了解港人對《逃犯條例》草案的傾向。

 

我們對政府的修訂當中46條罪行包括經濟性罪行表示憂慮。我們認為現時大部分港商均與內地有聯繫,甚至經常往返國內經商。當中最大的疑慮,就是國內稅制繁複及法制不易讓港商理解,難免會擔心跌入無謂的指控,加上條例未有訂明追溯期限,更令商界擔憂會被翻舊帳。再者,本港與內地的法制有基本性差異,本港奉行普通法,而國內則用大陸法,港商難免擔心商業法例範圍太廣,容易墮入法網。不少外商在港經營業務,做大陸生意,就是看中本港稅制簡便、法律清晰的優點,這亦是一國兩制的一大優勢,但修例後這個優勢便會被削弱,嚴重影響香港未來經濟發展。

 

社會方面,不少市民對修例心存疑慮,當局都有責任消除或降低社會這些疑慮,而在目前的政治角力氣氛下,較有希望實現的做法是為新例加設更加保障條款,降低港人的疑慮。

 

建議

專業動力及盟友要求在現時的條例框架列明:

 

1. 未能確保有公平審訊的情況下,如與本港沒有移交協議的地區及如要求移交的國家未有簽署《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作移交;

2. 要考慮的是嚴重罪行,在兩地同時屬於犯罪行為、非政治性及商業性罪行等才可移交;

3. 立法當日才開始執行,移交不計算立法前所做的違法行為,以「港人港罪港審」為原則,不應設追溯期。

綜合調查結果顯示,不少市民認為諮詢期太短,各界對修例疑慮重重,政府有責任消除或降低社會這些疑慮,給予更長時間讓社會討論《逃犯條例》修訂,尋求共識。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6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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